
2022年3月4日上午,山西省沁县定昌镇汽车驾驶人肖某驾驶晋 D919XX号小型普通客车,沿省道322线(南沁线)由西向东行驶,9时40分,行驶至省道322线(南沁线)117KM+800M处,正遇沁县定昌镇刘家庄村村民刘某祥驾驶“立马”牌两轮轻便摩托车从右侧“丁”字路口驶出,由南向西左转弯欲进入省道322线(南沁线),避让中两车发生碰撞,致刘某祥死亡,两车损坏,造成死亡交通事故。
经沁县交警大队事故处理中队对当事人调查、视频监控提取,根据当事人行为违法性及过错严重程度,认定:肖某驾驶机动车行驶至路口未减速慢行,发生交通事故,该驾驶员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之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第二十二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
刘某祥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且未戴安全头盔驾驶无号牌机件不符合标准的机动车转弯驶出路口时,发生交通事故,该驾驶员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第十九条第一款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第五十一条第一款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第十一条第一款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第二十一条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有关“第五十二条第三项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
刘某祥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之规定。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当事双方承担本事故同等责任。
沁县公安交警提示:道路两侧弯道路口多为事故多发地,“十次事故九次快”,在临近路口时需要减速、鸣笛、观察,谨慎、安全驾驶。
来源:山西广电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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