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不少市民选择养宠物来增添生活的乐趣,但一些犬只主人在养犬的过程中却不能做到文明养犬。遛狗不牵狗绳、狗见人乱叫乱扑……从而导致狗伤人事件频频发生。那么,如出现宠物狗咬人的情况,被咬者应当如何维权?为此,记者专程来到山西隆德晟律师事务所,就维权一事进行咨询,周立云律师结合有关案例为市民详细解读法律法规。
案例一:
2021年7月18日7点左右,郝某饲养的狗与张某饲养的狗均未系犬绳而在小区中互相追逐,追逐中,郝某饲养的狗将路人胡某撞倒,导致胡某受伤。经鉴定,胡某构成十级伤残。胡某因受伤而产生的各项损失共计65460.69元 ,故诉至法院要求郝某赔偿损失。
律师解析
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张某饲养和管理的狗与郝某饲养的狗互相追逐,导致郝某饲养的狗将胡某撞倒受伤的损害后果。郝某与张某对各自饲养和管理的狗均未采取安全措施,均未牵狗的颈链予以约束,让所饲养和管理的狗在人群中处于自由奔跑状态,对他人安全构成危险,存有过错。郝某与张某应当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其中,造成胡某受伤的直接原因是郝某所饲养的狗,郝某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张某所饲养和管理的狗与郝某饲养的狗互相追逐,是造成郝某饲养的狗将胡某撞倒受伤的间接原因,应承担次要的赔偿责任。
案例二:
近日,在校学生小海在晚上放学回家途中,与一条大狗相遇,这条大型犬未佩戴嘴套,突然冲上来咬住小海左手臂。狗主人见状拼命拖拽狗绳,无奈这条狗的力气较大,好一会儿才被拉开。事后,小海被送往医院救治,发现其有多个伤口,最大的创面有10厘米。这条狗经宠物医院鉴定,为罗威那犬,属于烈性犬。
律师解析
根据养犬管理相关规定,对于烈性犬或者大型犬只能圈养或拴养,不得出户遛犬。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对受害人承担无过错责任。即若饲养人饲养的是国家禁止饲养的烈性动物,比如藏獒、德国牧羊犬、阿根廷杜高狗等,不管是何种原因造成的损害,动物的饲养人都要承担责任。
案例三:
2022年3月,陈某因外出旅游,将其饲养的金毛犬委托其邻居李女士代为照料。一天晚饭后,李女士准备带其饲养的金毛犬出门,因未对金毛犬采取安全措施,致使该犬从其居住楼中冲出,将恰好在楼下已年过七旬的韩某撞倒摔伤在地。韩某受伤后,被送往市人民医院治疗,诊断为:右股骨颈骨折。后经鉴定机构鉴定为九级伤残。经派出所多次调解,双方均未对赔偿达成协议。韩某主张金毛犬的主人陈某赔偿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15795.62元。陈某认为自己虽是金毛犬的主人,但当时牵狗的并不是自己,李女士在遛狗过程中导致韩某受伤,应该由李女士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解析
陈某作为犬类的饲养人,应尽到审慎管理义务,时刻采取安全防范措施,防止造成他人损害。其未能尽到该义务致由其饲养的狗撞伤韩某,未提交证据证明韩某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应对韩某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案外人李女士在遛狗过程中存在过错,陈某在赔偿后,有权向李女士追偿。
以上三起饲养动物伤人事件都是源自饲养者的管理过失。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在一般情况下,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都是责任主体。其中,动物的饲养人是指动物的所有人,即对动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的人;动物的管理人是指实际控制和管束动物的人,管理人对动物不享有所有权,而只是根据某种法律关系直接占有和控制动物。
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因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尤其是禁止饲养的烈性犬造成他人损害的,除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外,还会受到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可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为此,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加强管理义务,合法合规文明饲养,在照顾好动物的同时,也对周围的人负责,避免意外事故的发生。
为进一步规范文明养犬,我市于2019年7月1日起实施《长治市养犬管理条例》,请广大市民认真遵守,千万不要逾越法律的红线,否则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犬类是人类忠实的朋友,但饲养也要做到文明守法,加强自律,否则狗之过终究还是人之过。
来源:上党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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