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说起精神障碍,你是否避之唯恐不及?其实精神障碍在生活中十分常见,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统计,全球约10亿人正在遭受精神障碍的困惑,这意味着每5个人中就有1个人有精神障碍。当然,大部分精神障碍者都可以融入正常的社会生活,只有严重的精神障碍者,才有可能造成社会公共安全问题。那么,谁来界定他们的行为是否可以在法律上免责?谁来承担他们的生活?谁来关爱他们的人生?社会应该为他们做些什么呢?
襄垣县司法局夏店司法所所长、夏店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副主任翟要斌用参与的实际情况进行讲解。
案情:2019年我们夏店司法所在某村排查时,村干部向我们反映村里张、李两家之间有矛盾纠纷,村干部多次调解效果不明显。司法所工作人员与村网格员一起来到张某家了解情况,张某家男孩“张大某”与同村李某家女儿“李小某”从小青梅竹马,两人一起在深圳打工,2016年两家父母为他们举行了婚礼,婚后生育一男孩,两家老人都特别高兴,双方生活一直很美满、幸福。但天有不测风云,好景不长,“张大某”在深圳工厂下班回住处时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大脑严重受伤,经医生全力抢救,虽然保住了性命,但却因脑部受伤得了精神分裂症,一直疯疯颠颠,辗转多个医院治疗都不见好转,直接影响到了夫妻双方的生活和感情。一年后,妻子“李小某”见丈夫病情没有好转,便带着孩子回娘家住,并和丈夫提出了离婚。张家父母死活不同意离婚,要求把孙子“张小某”留在张家,由爷爷奶奶抚养成人,为张家续香火。“张大某”的妻子却因孩子年幼舍不得把孩子留在张家,两家人的关系因此闹的很僵。
在全面了解两家情况之后,司法所工作人员先是向张家讲儿媳妇还年轻,要是真的离婚你们是拦不住的,随后又讲解了《婚姻法》关于离婚和子女抚养权的原则规定,如果父母离婚,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改变。子女抚养权,主要取决于抚养条件。假如将来到法院起诉离婚,法院都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在子女抚养权这个问题上,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在与张家两位老人促膝长谈之后,我们也找准了症结所在,转而又向李家做工作,要求“李小某”离婚后保证小孩不改姓,同意张家老人定期探望孙子。至此张李两家矛盾出现转机,张家父母作为儿子监护人同意妻子离婚,并签订了离婚协议,随后两家一起拿着离婚协议到县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
精神病人当中有存在合法婚姻关系的,如果一方以另一方患有精神病,影响夫妻感情,要求离婚,在法定程序上作为精神病人一方,应当由法定代理人代精神病人进行相关事务。
翟要斌说:12月底的一天,我在办公室突然接到一个电话,电话那头正是被县委县政府确定为搬迁村的村委主任李某,他在电话里说,现在拆迁中遇到一个棘手问题,需要司法所及时上门调解。村里有户人家姓王,该户位置比较特殊,位于村中央,正好属于第一批搬迁规划范围内,家庭情况特殊,平时只有一位80多岁的老人和患有精神分裂症的小儿住在村里。他们家因拆迁后老母亲和患有精神分裂症的弟弟跟谁一起生活产生矛盾,迟迟没有签订搬迁协议,影响了搬迁总体进度。放下电话,我立即把手里的工作安排好,带领司法所工作人员进村入户了解情况。
该户于1965年左右从外村落户于此,本户共5口人,户主姓王,叫王海斌,妻子张鲜花,三个男孩,老大王明强、老二王明海、老三王明成,经过几年的奋斗,一家人在该村修建了新房,主房是二层砖混结构,东西两边有偏房,总建筑面积300平米,户主王海斌已去世多年,剩下妻子和三个孩子,老大王明强、老二王明海先后成家立业,老三王明成因患精神分裂症一直未婚,村里平时就是老母亲和有精神障碍的小儿子居住。现在因政策村里要拆迁了,直接导致老人和小儿子没有住所。以前在一起生活的时候,曾因小兄弟损坏家里的东西,妯娌之间经常吵架,相互埋怨家里人没有看好小兄弟王明成,后来王明强、王明海各自到县城买楼房搬出了,因老大老二在县城住的都是楼房,双方媳妇都不同意把患有精神障碍的弟弟接回家里生活。由于拆迁后每人能得到一定的经济补偿,大儿子王明强、二儿子王明海都抢着赡养老母亲,但小儿子王明成因患精神分裂症兄弟两人都不愿意抚养。其母亲已80多岁,没有能力继续担任监护人。根据《民法典》第二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按照顺序理应由两个哥哥担任,根据《民法典》第三十五条 【监护人履行职责的原则与要求】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
司法所走访了邻居和村委,了解到大儿子王明强平时经常背着媳妇回来看望老母亲和小兄弟,小儿子平时能听老大的一些话,基于这种情况司法所开始对老大王明强和他妻子做工作。我们向他们解答了法律和政策方面的疑惑,通过讲道理、讲法律、讲亲情、算总账,告诉他们如果兄弟二人都不愿担任监护人,按照法律只能由村委担任,但是老三的财产将来都要充公。也就是人们常说的五保。最后,老大答应担任老三的监护人,司法所工作人员根据《民法典》继承编的相关规定把张家的财产按规定分割成四份,老大负责照顾老三的生活,代管老三的财产,老大、老二负责赡养其母亲,母亲先和老二生活。征得兄弟两家同意司法所调解方案后,立即召集当事人、支村两委干部开会,在会上,司法所把调解方案再次经当事人确认后现场签订了调解协议,同时村委根据协议为王家办理了搬迁协议。至此,一件因搬迁引发的纠纷得到圆满解决。
精神病人如何认定精神病?
1、司法精神病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以确定当事人是否患有精神病,以及所患精神病的轻重程度,进而确定该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参照精神病医院出具的有关诊断证明加以确认作为证明材料使用,但应以精神病人的利害关系人(一般指法定监护人)无异议为限,或由其他证据或事实相互印证作为判定证据;
3、参照群众公认的事实和证据进行认定,当然,仍须以精神病人的利害关系人对所公认的事实和证据无异议为限。群众公认的事实,一般是由精神病人住所地村(居)委会出具的真实性的证明材料,也包括精神病人的左邻右舍对其长期的生活起居等基本情况的感知认识。
据专家估计全国约有9500万人患有不同程度的精神病症状,这个数字可能与我们的认知有一定差距,但精神病人比以前增多是事实。精神病人是我国民事活动的主体,也享有一般民事主体权利,但因其为精神病人,缺乏相应行为能力,在民事活动中,须有监护人代为行使。精神病人根据其病情轻重,按照行为能力大小可分为限制民事行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法律设立精神病人的监护人制度,不仅是维护精神病人的合法权益,也应考虑社会公共利益。因此,选定精神病人的合适监护人尤为重要,必要时,精神病人所在村(居)委员会可参与其中,也可以成为精神病人的监护人。
2013年5月1日起《精神卫生法》正式施行后,焦点问题是精神病患者近亲属的监护权规制,能够更好保护精神病患者的权利。精神病人近亲属监护权,在我国现有立法条件下,即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等近亲属在精神病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时,监护他们的人身,财产权益,代理民事行为及民事诉讼行为。近亲属行使监护权时,若违反为了被监护人利益原则,滥用监护权及替代责任情况下承担监护责任。
《民法典》第三十五条 【监护人履行职责的原则与要求】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应当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保障并协助被监护人实施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监护人有能力独立处理的事务,监护人不得干涉。
那些对自己的行为缺乏辨认能力的精神病人,因精神障碍而不能亲自行使继承权,应依照《民法典》第二十一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适用前款规定。第二十二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也就是说,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继承权,但是这些财产权利应归属于被代理人,也就是精神病人,不能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通常代理人也不能代为表示放弃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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