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44次

12月21日
为加强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规范我省施工扬尘环境保护税核定计算及申报征收工作,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省生态环境厅联合发布《关于施工扬尘环境保护税核定计算及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就全省施工扬尘环境保护税有关事项作了具体说明,并于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公告》对全省施工扬尘环境保护税纳税主体进行明确。
即其环境保护税纳税主体(负责缴纳单位)为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拆迁工程和道桥施工工程等施工活动中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规定的总承包单位,即《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上注明的施工单位,无《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为工程总承包合同中的承包方。
《公告》对施工扬尘环境保护税计算面积进行明确。
“月建筑面积或施工面积”确定后,在施工工期内不再改变。实际施工工期与《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合同等资料上载明的施工工期不符的,以实际施工工期为准计税。
在工程项目竣工时,已计税建筑面积或施工面积与总建筑施工面积有差额的,应一次性计税。
工程项目竣工前因故终止履行合同,应根据人民法院判决书等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据确定实际建筑面积或施工面积,已计税建筑面积或施工面积与实际建筑面积或施工面积不一致的,应据实计税,多退少补。
《公告》对全省施工扬尘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进行明确。
在工程实际开工后,应按照本公告中规定按月计算应纳税额,按季向工程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实际施工工期不足一个月的,可按次申报缴纳。
施工单位在计算施工扬尘环境保护税时,应根据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对扬尘抑制措施的认定及处罚情况,对照《核定计算办法》附件5《施工扬尘产生、削减系数表》确定扬尘排放量削减系数,自行计算申报,有关资料留存备查。
来源:山西日报

声明:在长治刊载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图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仅作分享之用,如果分享内容侵犯您的版权或者所标来源非第一原创,请联系我们审核处理。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104320038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14120190009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邮箱 czqmt2018@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