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问:《长治市电动车管理条例》的制定现在进展情况如何?
答:制定《长治市电动车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2021年长治市人大常委会确定的一项立法任务。根据立法工作计划安排,从3月份开始,经过草拟文本、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论证会签、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并表决通过。该条例已由长治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三次会议于2021年8月27日通过,并由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21年11月25日批准,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现就条例的制定必要性、制定过程及主要内容说明如下:为进一步加强电动自行车的管理,提高城市品质,创建良好的道路交通环境,
二、问:《长治市电动车管理条例》出台的背景及立法必要性是什么?
答:近年来,电动自行车已成为市民出行的重要代步工具之一,由于其方便、灵活、节能、性价比最高而受到广大群众的喜欢。但是随着电动自行车数量的持续增长,各类交通违法行为也屡见不鲜,闯红灯、逆行、争道抢行、随意穿插过街等交通乱象随处可见,由此而引发的各类交通事故频发。但在方便出行的同时,电动车管理方面也存在着突出的问题,制定一部适合我市实际的电动车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对于规范电动车管理、促进我市交通规范安全的运行尤为迫切和必要。
我市在电动车管理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一)电动车登记上牌及通行管理方面。一是上路管理措施不规范。我市未对电动车实行登记管理制度,电动车交通违法行为以及交通事故后逃逸现象比较突出,且难以追责,已成为极大的交通安全隐患。二是电动车安全隐患严重。国家相关部门鼓励发展新能源车辆的政策出台及电动车具有的便捷、经济、环保等特点,使得电动车目前在我市呈现快速增长势头。但是电动车占用机动车道,与机动车混合通行、逆行、不佩戴安全头盔、违反交通信号等违法行为屡见不鲜,交警执法无法可依,无法规范通行秩序,经常发生伤亡道路交通事故。
(二)电动车销售监管方面。一是缺乏惩罚措施。国家虽颁布了统一的电动自行车的技术标准,但是,该技术标准属于倡导性规范,没有相应的惩罚措施,实践中执行困难,产业监督和运行中的管理力度较弱。以致于大量违规产品进入市场,极易引发交通事故。二是违法上路问题突出。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机动车都必须列入《全国机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目录》才能生产、销售、上牌。因此,凡是未列入公告目录的电动车,都不能办理注册登记入户和上牌,不能上道路行驶。由于在生产、销售、使用上监督管理机制不完善,符合国标的无牌电动车无法得到有效规范管理。目前我市无牌电动车违法上路问题层出不穷,尤其是超标电动车已成为影响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畅通,制约全国文明城市创建的重要因素
(三)新兴产品法律监管方面。一是电动车作为新兴产品,《道路交通安全法》在立法时尚未出现此类车辆。二是在后来的修订中也未涉及此类车辆的监管,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健全,使得此类车辆在管理过程深陷窘境。
因此,制定本条例,从制度上对电动车管理予以规范,有效预防电动车事故发生,切实消除我市道路交通安全隐患,保障市民出行安全。制定本条例,是在我市创建文明城市的关键时期确定的一项重要任务,是积极构建畅通、安全、文明、和谐的道路交通环境的现实需要,条例将是我市电动车安全出行的法律保障。
三、问:《长治市电动车管理条例》的制定都经历哪些过程?
答:自条例列入立法计划后,市人大法工委提前介入,明确立法原则和指导思想,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收集国家、省、市相关法规政策和兄弟省市立法方面资料。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根据我市实际完成《长治市电动车管理条例》(初稿)》。随后,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牵头,市人大法制委、社会各界立法人士、律师、学者等相关人员共同参与,在本地调研座谈,并赴外地考察学习电动车立法方面的先进经验。
四、问:《长治市电动车管理条例》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改条例共设六章四十九条,包含总则,车辆管理,道路通行管理,消防安全管理和法律责任,附则。主要内容如下:
(一)总则
主要对立法目的及依据、适用种类、适用范围、立法原则进行了明确。
1、立法目的及依据。 为了加强电动车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2、适用种类。本条例所称电动车,主要指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脚踏骑行能力,能够实现电助动或者电驱动功能的二轮自行车。
3、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电动车的生产、销售、维修、回收、登记、通行等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4、立法原则。电动车的管理应当坚持保障安全、协同共治、方便群众、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5、职责分工。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电动车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工作协调机制,保障经费投入,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督促辖区内有关单位落实电动车的交通安全和消防安全管理责任。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电动车管理相关工作;市、县(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车登记和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市、县(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车及其相关产品生产、销售的监督管理工作;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电动车废旧蓄电池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商务、应急管理、城市管理、邮政管理、消防救援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动车管理的相关工作。
6、宣传教育。明确了全市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人员开展电动车交通安全和消防安全教育。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电动车道路交通安全和消防安全教育纳入法制教育内容。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台等媒体应当开展电动车管理法律法规和交通安全、消防安全的公益宣传。强化 电动车相关行业协会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道德风尚,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对电动车进行监督和管理。
(二)生产、销售、维修管理
规定了电动车国家标准及安全技术要求,明确了生产、销售、维修以及环保方面的要求。本市对电动车实行产品目录管理制度。因不符合国家和本市标准要求而未纳入产品目录的电动车,不得在本市销售。在销售环节实行源头管控,切实保障上道路行驶的电动车符合国家标准。
(三)登记管理
取得电动车号牌和行驶证后方可在本市行政区域上道路行驶。并规定了登记上牌时间、程序、已购车登记上牌流程及登记上牌所需材料等。登记上牌制度主要解决追究电动车违章行为、车辆被盗抢后提供线索、防止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车上路行驶等问题。
对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电动车过渡期管理进行规范。实行过渡期管理制度,既是兼顾人民群众的利益的重要举措,又是保障条例顺利实施的必要条件。参照外地通行做法,条例将过渡限期暂时规定三年。三年期满,非标车辆自行淘汰,不得上道路行驶。过渡期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非标电动车办理临时登记,发放临时号牌和临时行驶证。
(四)关于道路通行
现行法律法规对电动车的通行都有原则规定。条例依据上位法规定,结合本市实际,规定了驾驶电动车应当遵守的通行规则,以规范通行秩序。条例第四章规定了电动车应当在取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号牌、行驶证后,方可上道路行驶;驾驶人年满16周岁;驾乘人员应当佩戴安全头盔;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电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遵守的规定;电动车载人载物的要求和对电动车的停放管理和充电要求、交通事故处置等作出了明确规范。
(五)关于法律责任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参考同类城市在地方立法中对法律责任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针对不同违法主体,条例在第五章法律责任规定如下内容:
一是针对电动车驾驶人,根据违法事实和情节分别处给予教育并处以警告、50元以下罚款的处罚。明确驾驶未登记的电动车,或者驾驶电动车未在指定位置悬挂或者故意遮挡、污损号牌的,处二十元罚款;电动车的驾驶人未佩戴安全头盔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十元罚款;过渡期满后仍驾驶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五十元罚款。
二是针对电动自行车的管理,明确了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管理和处罚职责。对电动车在住宅楼、公共建筑的公共门厅、共用走道、楼梯间、楼道等共用部位,以及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及其两侧影响通行的区域、人员密集场所的室内区域违规停放、充电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并依照现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罚。
三是针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电动车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听众部分问题回复如下:
1、电动车没有发票能上牌吗?
回复:可以,可与经销商联系补办,也可写出说明承诺书后办理。
2、购车发票和合格证找不到怎么办,去哪办牌照?
回复:可与经销商联系补办,也可写出说明承诺书后办理;关注“长治交警”微信公众号,选择底部的“电自上牌”功能在线填写车辆信息、车主信息,按要求拍摄车辆图片等,按流程提示填写并上牌。具体可咨询:2023373。
3、电动自行车是太原牌照,在长治能用吗?
回复:能用。
4、电动车没有脚蹬怎么上牌?
回复:具体可咨询交管部门,关注车辆类型是属于自行车、或摩托车,确定后按规定办理。
5、2019年以前的电动车怎么上牌?
回复:明年年初可上过渡期号牌。
6、2016年买的电动车,什么时候才能上牌照?
回复:明年年初可上过渡期号牌。
7、潞城区啥时上牌?
回复:明年开始办理。
8、四轮电动汽车能上牌吗?
回复:如属机动车,在车管部门上牌即可。
9、上党区的在哪里上牌?
回复:明年开始办理。
10、只是市区需要上牌还是县区也要上牌了?
回复:目前是潞州区开始办理,各县区明年开始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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