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说法】他真行,一年的装修官司,几天化解!
     2021-12-27 10:40 7776

45年前,浙江省诸暨市枫桥镇,创造了“发动和依靠群众,坚持矛盾不上交,就地解决,实现捕人少,治安好”的枫桥经验。我市潞州区东街街道原司法所所长董乃芹做为一名基层司法工作者和一名基层专职人民调解员,在多年的工作中,以高度的责任感,认真实践“枫桥经验”,努力做到“小事不出社区(村、菜场),大事不出街道、矛盾不上交”,近日,董乃芹做客演播室,分享自己调解的一起纠纷。

案情:

2021年10月份的一天下午,我接到东大街派出所110民警的电话,一位外地籍农民工李某芳携全家人,在我辖区内一家某装修公司因一起装修合同纠纷闹的不可收场,请求进行联合调解。接到电话后,我和所里的两名同事快速赶到现场,在一片混乱中与110民警一起在人群中找到了坐在地上的李某芳,通过初步沟通,我了解到与他同时坐在地上的三个人是他85岁的老父亲和他刚做过大手术出院的妻子还有他的女儿。

为了尽快消除现场混乱局面,防止矛盾纠纷进一步升级,我告诉李某芳我是东街街道司法所专职人民调解员,有什么需要解决的问题跟我到司法所详细讲一下。李某芳听后,情绪更加激动起来,大声说道:“我不服法院的判决,我是来讨公道的”。此时,李某芳的老父亲也从地上慢慢站起来说:“事情没有结果,我就碰死在这里,我也是个老兵了,愿意为讨公道而死”。面对这种情况,在我与110民警耐心细致的劝导下,最终李某芳同意带着家人来到东街街道司法所。

在司法所李某芳给我讲述了事情的经过。原来李某芳与某装修公司在多年前签订了一份装修协议,李某芳负责组织人员受某装修公司委派对客户住宅具体实施装修。为了确保工程质量和规避风险,这家装修公司在合同里约定了以下内容:李某芳向装修公司先支付风险金15000元,工程尾款20000元,质保金50000元。并约定前两项在双方终止合同后随时返还,第三项约定双方终止合同后,李某芳从装修公司撤出之日起满3年后返还。

2020年3月李某芳与装修公司终止装修合作协议,合同上风险金、工程尾款、质保金这三项款额的返还就成为协商的焦点,双方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李某芳将装修公司起诉至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装修公司全部返还李某芳风险金和工程尾款两项款额,对质保金一项未予支持。接着李某芳又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仍以李某芳对质保金及时返还的诉求未提供有力证据而维持原一审判决。由于李某芳对法院的两审判决缺乏法律常识,误认为法院没有支持他质保金及时返还的诉求,而是返还无望了,所以出现了开头的一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

了解了事情的全部过程,我告诉李某芳,法院的两审判决是正确的,因为你们签订的合同是有约定的,前两项款额是在终止合同并撤出公司后及时返还的,质保金是在你们终止合同后你撤出公司之日起三年后返还的。法律规定只要双方的合同没有违法,有约定按约定办,没有约定按法定办。所以关于质保金问题只能在你们合同约定到期后才能主张权利。同时,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如果不服二审终审判决,还可以在收到二审终审判决书后六个月内申请再审,如再审被受理后,二审终审判决就要暂停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65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43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7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7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此时的李某芳,虽然消除了激动情绪,但心里矛盾重重。他对我说:“我现在已经回老家了,每次来长治要耗费时间和精力,况且老父亲已经快90岁了,妻子刚刚做了大手术,女儿还在上大学,经济上花销不起,我不想申请再审了。”接着我对李某芳讲:“你的想法我能理解,况且我认为也不需要申请再审,前两项数额如果装修公司执行判决,你就先拿上35000元回去,如果装修公司不执行判决,你就申请执行,但申请执行需要有段时间”。

在争得李某芳同意调解后,我连续多次找到装修公司的老板,从情理到法理以及基层稳定的大局上进行了反复沟通,最终经过三天时间的调解双方同意了我的调解建议:一是前两项款额共计35000元,双方达成共识并在调解协议上签字后当场返还;二是质保金在时限到期后一个月内一次性返还,逾期未返还,按月违约金的3%进行赔偿,并一同主张利息。一场可能引发矛盾纠纷激化和可能转化为严重后果的矛盾纠纷,通过诉后调解顺利化解,事后李某芳还送来了一面锦旗“为民调解行善事,排忧解难积功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条: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二)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三)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四条: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七条 当事人可以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也可以主动调解。当事人一方明确拒绝调解的,不得调解。

第十八条 基层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对适宜通过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的纠纷,可以在受理前告知当事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第二十二条 人民调解员根据纠纷的不同情况,可以采取多种方式调解民间纠纷,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讲解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耐心疏导,在当事人平等协商、互谅互让的基础上提出纠纷解决方案,帮助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第三十一条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对调解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督促当事人履行约定的义务。

第三十二条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当事人之间就调解协议的履行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发生争议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三条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无效的,当事人可以通过人民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李某芳与装修公司的矛盾纠纷,就属于诉后调解。人民调解有着方便、简捷、及时、经济四大优势,被国际上各个国家誉为“东方之花”,具有强大的生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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