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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
悬赏公告
本院在执行(2025)晋0403执恢189号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马书卷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本院决定悬赏查找被执行人马书卷下落及其财产线索,特发布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执行案号:(2025)晋0403执恢189号
被执行人:马书卷
被执行人马书卷的身份信息:马书卷,女,1981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原住王庄煤矿光明南区1幢三单元三户。身份证号码:14042419811221****
执行依据:(2012)郊民初字第125号民事调解书
执行标的:73895.12元
悬赏金额:凡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马书卷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本院已发现的被执行人未处分财产不属于悬赏范围)属实并执行到位的,按照举报财产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0%予以奖励。
悬赏期限:直至履行完毕之日止。
本院将对举报人身份及举报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两人以上提供相同财产线索的,按照等级顺序发放。严禁使用不正当手段获取举报线索。有关人员为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有义务向人民法院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或者存在其他不应发放悬赏金情形的,不予发放。
举报电话:0355-3666986
联系人:宋法官(举报时间为工作日上午8:00-12:00 下午3:00-6:00)
联系地址:长治市英雄北路236号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北办公区执行局304办公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八月一日
山西省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
悬赏公告
本院在执行(2024)晋0403执恢138号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泸州市第七建筑工程公司、王飞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长治市高新区宏展建筑架料租赁站提出悬赏执行申请,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本院决定悬赏查找被执行人泸州市第七建筑工程公司、王飞的财产,特发布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执行案号:(2024)晋0403执恢138号
被执行人:泸州市第七建筑工程公司、王飞
被执行人王飞的身份信息:王飞,男,1969年11月14出生,汉族,身份证登记住址: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丰乐外镇兴隆街120号附35号,身份证号码:51052319691114****
执行依据:(2017)晋0411民初814号民事调解书
执行标的:100187元(利息另计)
悬赏金额:凡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泸州市第七建筑工程公司、王飞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本院已发现的被执行人未处分财产不属于悬赏范围)属实并执行到位的,按照举报财产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5%予以奖励。
悬赏期限:直至履行完毕之日止。
本院将对举报人身份及举报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两人以上提供相同财产线索的,按照登记顺序发放。严禁使用不正当手段获取举报线索。有关人员为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有义务向人民法院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或者存在其他不应发放悬赏金情形的,又予发放。
举报电话:13835529508
联系人:李法官(举报时间为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3:00-6:00)
联系地址:山西省长治市英雄北路236号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北办公区执行局312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八月一日
山西省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
悬赏公告
本院在执行(2024)晋0403执4967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赵晓波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提出悬赏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第二十四条规定,本院决定悬赏查找被执行人赵晓波的财产,特发布悬赏公告如下:
执行案号:(2024)晋0403执4967号
被执行人:赵晓波
被执行人赵晓波的身份信息:赵晓波,男,1986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长治市上党区郝家庄乡郝家庄村4组285号,身份证号码:14042119860809****
执行依据:(2023)晋0403民初4922号民事判决书
涉案标的:15315元(利息另计)
悬赏金额:凡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赵晓波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本院已发现的被执行人未处分财产不属于悬赏范围)属实并执行到位的,按照举报财产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0%予以奖励。
悬赏期限:直至履行完毕之日止。
本院将对举报人身份及举报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两人以上提供相同财产线索的,按照等级顺序发放。严禁使用不正当手段获取举报线索。有关人员为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有义务向人民法院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或者存在其他不应发放悬赏金情况的,不予发放。
举报联系电话:0355-3666939
联系人:李法官(举报时间为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3:00-6:00)
联系地址:长治市英雄北路236号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北办公区执行局403办公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八月一日
来源 / 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
编辑 / 贾梦琦
责编 / 许越
监制 / 卫刚
总监制 / 韩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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