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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解决群众不动产“登记难”问题
11月26日
长治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积极梳理并公布
已完成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的项目情况
现将近期已首次登记
具备转移登记的小区情况公告如下
名词解释
首次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是指不动产权利第一次登记,是办理转移登记的前提。未办理首次登记的,不得办理其他类型登记。
转移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从开发企业转移到购房人名下的登记,完成后购房人取得记载自身姓名的不动产权证书。
转移登记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条明确不动产转移登记适用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买卖等情形需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第十六条列出申请登记需提交的材料范围(如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权属来源证明等)。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详细规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需提交的材料(如不动产权属证书、买卖/赠与合同、税费缴纳凭证等)并明确转移登记的适用情形。
《不动产登记规程》(TD/T 1057-2019):第6章规范转移登记的审核要点(包括申请主体合规性、材料齐全性、权属清晰性等);第4.2.3条要求审核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与规范。
办理须知
(一)所需材料
1、购房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合法购房合同原件;
3、完税证明(需先到税务部门缴纳契税,可通过“山西税务”APP或政务大厅税务窗口办理);
4、开发企业出具的转移登记申请书(需盖章);
5、首次登记证书
6、若开发项目存在抵押/查封情形,需提供开发企业出具的全款缴纳证明(用于核实是否在抵押/查封前缴清全款)。
(二)办理流程
1、联系开发企业获取上述材料;
2、携带材料至长治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不动产登记窗口提交申请;
3、审核通过后领取不动产权证书
(三)办理地址及咨询电话
地址:长治市公共服务中心二楼不动产登记专区
咨询电话:0355-3029717
温馨提示
(一)联络员制度
登记中心建立联络员制度对涉及转移登记难的小区确定专人入小区加入物业微信群,宣传办证相关政策、流程需要的材料,随时与业主进行沟通指导。
(二)专班处置制度
针对群众提出的问题,登记中心能解决的积极处理,对于确实难解决的问题及时向“清零办”汇报研究,拿出解决的办法路径。
(三)暂时无法办理的小区或楼幢:
对开发单位尚未办理首次登记等原因暂无法办理转移登记的小区,长治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将持续关注项目进展情况,具备条件后予以公告。
来源 / 长治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编辑 / 李星宇
值班主任 / 郭锐强
监制 / 韦晨屿
总监制 / 郭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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